裁判文书详情

廊坊开发**务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廊坊开**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高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为北京市通州区葛布店东里87号楼2-×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屋坐落于当代名筑小区。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及交费时间。现被告拖欠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未交纳。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原告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364.06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10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我确实没有缴纳。现同意给付原告一半的物业费,因为我家楼下的房屋起火,物业的工作人员让119消防人员从我家进入,当时是为了救火,把我家的地毯踩脏了,无法清洗,对我家的物品有损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通州区葛布店东里87号楼2-×房屋的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77.68平方米),该房屋坐落于当代名筑家园小区。2009年4月13日,原告与北京市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签订《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委会委托原告为当代名筑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1.58元/月/平方米,业主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交纳本年度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期限自2009年4月13日起至2012年4月13日止。原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为原告居住的当代名筑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上述《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原告继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于2013年1月1日与业委会将《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续订至2015年12月31日。经核实,被告拖欠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364.06元尚未缴纳。

庭审中,被告称因救火事宜,原告造成被告家中地毯损坏以及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所以不交纳物业费;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称被告楼下的房屋起火,消防人员进行救火的过程中确实踩脏了被告家中的地毯,但被告的该项损失不应由原告赔偿;被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缴费通知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虽未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但原告依据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亦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成立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理应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其拖欠未交不妥。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称原告提供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称因救火事宜,造成被告家中地毯损坏,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给付原告廊坊开**务有限公司二O一O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七千三百六十四元零六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张*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