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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XXXGXXXu0026amp与XX物**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PXXXGXXXu0026amp;CX.XX与被告XX物流(上**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人民陪审员董**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PXXXGXXXu0026amp;CX.XX与被告XX物流(上**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原、被告之间的事实代理合同关系解除;

二、截止2008年4月27日,原告在被告处尚余的库存货物(货物清单附后,净价为人民币579,515.68元)视同销售处理,被告以赠品方式向原告指定的第三方在被告仓库交付存货,被告可应第三方的要求在交货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为人民币678,033.35元);原、被告应确保上述存货在2008年6月30日前全部交接完毕;

三、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就其依据原告指示已经发运给第三方的赠品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给该第三方(价税合计为人民币682,058元);

四、原、被告确认被告处理存货产生增值税损失人民币98,517.67元和所得税损失人民币1,448.79元,原告同意被告在账面余额中直接扣除上述款项;

五、原、被告确认截止2008年6月30日原告应支付被告服务费人民币14,742.00元,被告可在账面余额中直接扣除上述款项;

六、原、被告确认扣除上述款项后,截止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被告基于事实上的代理关系,被告持有原告资金的账面余额为人民币2,017,185.05元,被告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以外汇形式将上述余额支付给原告;其中,办理购付外汇的手续费和银行费用可以在支付上述余额时作相应扣除,但被告应向原告提交上述相关费用的付款凭证;原、被告确认上述余额一经支付即构成被告对原告全部应付款项的支付完毕;

七、截止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原告的客户仍积欠被告货款人民币473,813.74元;原告特此指示被告无需就该部分货款向原告的客户追索;被告亦无需就此款项向原告承担任何责任;若被告就此货款遭致任何第三人或政府部门的质询或处罚,原告应对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原、被告任何一方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时间付款,每迟延一天按照迟延金额1‰的标准承担罚金;如原告未促使第三方根据本调解书办理存货物交接的,被告有权按存货最后实际的交接日期计算相关费用;

九、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76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半负担,由被告负担的人民币11,744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十、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08年月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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