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中**限公司诉天津华**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中**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华**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826-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在原告请求范围内冻结了被告所属银行账户存款。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原告向法院请求解除对被告所属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天津华**理有限公司所属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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