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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限公司诉天津华**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中**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华**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天津华**理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依法裁定准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6元、保全费人民币1370元由原告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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