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起淼(天津)国际**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99、101-102-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在原告请求范围内冻结了被告所属银行账户存款。现因本案调解结案,原告向法院请求解除对被告所属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起淼(天津)国际**限公司所属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