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限公司诉被告上**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0元,减半收取计905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王*与温*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家港**有限公司与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有限公司与江阴**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恒**限公司与天津浩**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天**有限公司诉天津富**限公司、天津振华**有限公司、天津恒**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大连沛华**天津分公司与贵州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朗**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诉华天物流(天津**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璟**有限公司诉天津**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