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建新申请执行张**、栗利琴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建新与被执行人张**和栗利琴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三日内按照本院二○一四年六月十日作出的(2014)岢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20000元、截止2014年7月25日利息57024元、案件受理费470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4090元,共计286074元,但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系岢岚县发展和改革局干部,每月有工资收入3500余元;被执行人栗利琴系中国农**限公司岢岚县支行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2500余元。二被执行人系有能力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留被执行人张**在岢岚县发展和改革局每月70%的工资收入(包括奖金、津贴、增资等收入),二被执行人累计扣留286074元。

二、扣留被执行人栗利琴在中国农业**岢岚县支行每月70%的工资收入(包括奖金、津贴、增资等收入),二被执行人累计扣留28607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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