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君诉被告洪**借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俞永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6月3日,被告为他人担保50000元,约定在同月12日前归还,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口头辩称:为他人担保50000元确系事实,但由于近来经济比较紧张,要求延期分批归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3日,被告为他人担保人民币50000元,约定在同月12日前归还,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洪**所借原告姚*人民币50000元,于2009年7月30日前归还15000元,余款35000元在2010年7月30日前全部还清。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洪**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