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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章**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宏诉被告章**借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7年,被告章**因投资饭店为名,陆续向原告朱*宏借款。分别于2007年6月25日借款1000000元,2007年10月5日借款600000元,2008年6月10日借款400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借期为一年,口头约定年利率为二分半利。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饭店经营不善,资金困难为由,无力支付。故原告诉称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00元,利息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因本人经济确有困难,不能立即归还借款,要求将经营的饭店转让后所得资金归还借款和利息。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章**借原告朱**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600000元,共计人民币2600000元,该款原告同意被告于2009年4月10日前付清。

本案诉讼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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