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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张**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来诉被告张**借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8年2月6日被告张**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528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口头约定几天内归还,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无钱归还拖欠不付。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归还原告借款528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目前经济有困难,要求分期归还,逾期的借款利息和本案诉讼费均由自己负担。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欠原告顾*来人民币52800元,原告同意被告于2009年3月19日付10000元(已付),2009年3月31日前付10000元,2009年4月30日前付20000元,余款12800元于2009年5月15日前全部付清。逾期按中**银行有关规定支付贷款利息。

本案诉讼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张**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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