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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朱**诉被告许**借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5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于2006年11月25日前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从2006年11月起至2008年10月止的银行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现本人经济困难,要求分期还款。

本院查明

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许**欠原告朱**借款15000元,该款被告许**从2008年12月起每月归还原告朱**500元到还清止。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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