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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张*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海诉被告张*借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8年8月1日,被告张*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半年内归还,并出具一份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无还款诚意。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并从2009年2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日止。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因本人经济确有困难,要求分期归还。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借原告戴**人民币10000元,原告同意被告从2009年7月份开始至2010年10月份止每月归还500元,2010年11月份起每月归还1000元直至还清。如被告有一个月未按约归还,原告有权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到期部分款额(扣除已支付部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已结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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