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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李**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李**借款纠纷一菜甲原告袁**于2011年11月2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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