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李**借款纠纷一菜甲原告袁**于2011年11月2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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