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陕西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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