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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佰**有限公司联席清盘人谭自觉与佰伴(上**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欠款

原告八佰**有限公司联席清盘人谭自觉与被告八**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八佰**有限公司系被告股东,双方为开展经营活动,曾相互垫付大量款项。截至2002年底,扣除八佰**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告的往来款外,被告还拖欠八佰**有限公司的垫付款共计港币2,993,049.47元、日元121,786,194元及美金500,000元,以上款项折合人民币14,428,070.85元。因被告一直未予归还,故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按所欠币种及数额偿还欠款。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八佰**有限公司会计帐务汇总表、被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上海中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上海市**委员会《沪外资委协字(97)第1085号》批复各一份。

被告确认审计报告及批复的真实性,但认为应按人民币方式向原告支付欠款。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八**有限公司自签收本民事调解书十日内归还原告八佰**有限公司联席清盘人谭自觉欠款人民币14,428,070.85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15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7,735元,由原告八佰**有限公司联席清盘人谭自觉负担。

三、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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