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冷玉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玉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被告冷*明结欠原告陈**货款6800元,被告冷*明承诺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但至今被告冷*明未归还。请求判令被告冷*明立即归还欠款68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2013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冷玉明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冷**于2012年5月22日与原告陈**确认,被告冷**结欠陈**货款6800元,被告冷**承诺该款在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现被告冷**仍未还款。

上述事实,有欠条和原告陈**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冷**结欠陈**6800元的到期债务未清偿,被告冷**理应清偿。被告冷**逾期清偿债务必然会给原告陈**造成利息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被告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原告陈**的诉讼请求,与法律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陈**68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4月23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冷玉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