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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潘**、胡**、无锡市龙头湾度假山庄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无锡市龙头湾度假山庄、潘**、胡**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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