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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陈**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称:2012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2012年10月30日前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万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提供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鞠**欠原告借款8万元,被告陈**欠鞠**款项,后鞠**就将该8万元债务转给被告,形成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2012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袁*人民币捌万元整。此据借款由鞠**转来,到2012年10月30日前一次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要求被告陈**归还借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予以认定,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陈**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归还借款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陈**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应负担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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