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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泉州**限公司因与被告宁波**限公司水路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于200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牌照分别为浙B74890、浙B75058、浙B75087、浙B75050的4辆卡车。本院于2008年12月9日依法作出(2008)甬海法保字第46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由于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泉州**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限公司的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宁波**限公司所有的牌照分别为浙B74890、浙B75058、浙B75087、浙B75050的4辆卡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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