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烟**村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王**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牟**村民委员会账户存款405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支行,账号:06×××94。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