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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欠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从兰*、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被告欠我兽药款27208.80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三张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被告支付该欠款及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被告拖欠原告兽药款27208.80元属实。本案开庭审理前,原、被告曾达成协议:被告欠原告兽药款27208.80元,由被告支付15000元后了结本案,因被告暂时无钱支付而未履行协议,现在被告要求按欠款15000元分期支付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8日、10月4日、10月10日,被告三次购买原告的兽药,药款合计40208.80元,均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付款13000元,其余欠款27208.80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欠款利息,双方没有相关的约定。

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材料、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有被告书写的欠条等所认定,其相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7208.80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等为证,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要求按15000元分期支付原告欠款,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因双方无相关利息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兽药欠款27208.80元;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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