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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运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有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亚**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市**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3年2月26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韩**独任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2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多次委托原告代办货运事宜。原告完成相应义务后,产生大量海运费和包干费,但被告未支付全部费用。2002年8月1日,原、被告经对帐确认涉案海运费和包干费共计人民币193,522.22元。该费用被告于当日支付了43,522.22元。之后,被告向原告又支付了25,055.50元,尚欠人民币124,944.50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海运费等共计人民币124,944.50元,并于2003年4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完毕;

二、原告自愿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8.89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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