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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有限公司与江苏开元国**股份有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开**口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12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1995年起陆续委托原告代理出运货物,原告接受委托并完成了委托事项。在代理过程中,原告垫付了大量费用,至起诉之日被告结欠人民币282,301.63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迳行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万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44.53元,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人民币3,372.27元,应随同本金一起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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