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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审理经过

原告王*峰诉被告王*广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蓝云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2008年9月,被告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2009年2月1l日,被告要求原告入伙其投资的深圳**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否则不归还借款,原告无奈又从他人处借款出资8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让原告参与经营管理,也没有分红。2010年5月1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散伙协议书》,约定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200000元,分配利润50000元。约定分六期付款,第一期40000元于2010年6月底前付清,第二期40000元于2010年9月底前付款,未按期付款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数额为逾期金额的10%,余款于2011年4月底前付清。逾期付款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原告可以立即要求支付全部尚未付清的款项。双方还约定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由深圳**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被告根本没有履行(第一期40000元已经另案起诉)。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10000元及违约金2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目前被告生活困难无法偿还相应的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诉称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散伙协议书》约定期限支付原告相关款项,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对方归还及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欠款人民币21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21000元给原告王*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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