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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吕*、袁*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吕*、袁*、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是2004年初进入被告某公司工作的老员工,系公司的高管。2011年5月,双方因股份分红、劳动争议发生纠纷,原告起诉了被告。2011年7月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给付原告股权分红款150000元及劳动争议款27540元,于当日付原告分红款60000元,余下分红款于2012年1月6日前以现金形式付清给原告;逾期未付,被告应按未付分红款每日支付2%的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吕*、袁*支付了原告的劳动争议的经济补偿金27540元、撤诉诚意金5000元、分红款60000元,扣除原告6000元的借款,被告尚欠原告分红款79000元。原告多次敦促被告吕*付款,被告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拒绝给付。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1、分红款79000元;2、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三被告辩称:对欠款79000元没有异议,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另外,某公司非本案的适格主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吕*、袁**被告某公司的股东。2011年2月,原告与被告某公司因劳动报酬及股权分红发生纠纷。2011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吕*、袁*就上述纠纷签订了《股权分红及劳动报酬和解协议》,确认被告吕*、袁*给予原告150000元某分红,签订协议当天被告吕*、袁*支付原告劳动纠纷款27540元及分红款60000元,余下分红款被告吕*、袁*于2012年1月6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给原告;逾期未付,被告吕*、袁*应按须给付的分红款按每日2%支付违约金。庭审中,被告吕*、袁*确认尚欠原告分红款人民币79000元。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股权分红及劳动报酬和解协议》、(2011)××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2011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吕*、袁*签订的《股权分红及劳动报酬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吕*、袁*未按约支付相关的款项,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吕*、袁*支付尚欠分红款人民币79000元,对方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违约金每日2%过高,可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从被告吕*、袁*违约之日即2012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辩称2011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吕*、袁*就之前原告与某公司劳动报酬及分红款进行了重新约定,确定上述和解款由被告吕*、袁*给付,现原告诉请某公司承担给付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有《股权分红及劳动报酬和解协议》为凭,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吕*、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人民币79000元及支付相关的违约金(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从2012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对被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吕*、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40元,由被告吕*、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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