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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截至2011年5月1日共欠原告款项153500元,承诺2011年5月30日至12月30日每月还款17313元。原告予已确认该还款承诺,表示如果被告能按期按时还款,可减免债务15000元,未如期还款的则按原债款153500元索款。被告出具承诺书,前后4次共支付了4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欠款108500元及其利息(从2011年5月3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5月4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因挂靠车辆粤B×××××,截至2011年5月1日共欠原告分期购车款153500元,由原告同意减免15000元,余款138500元,从2011年5月30日至2011年12月30日分8期每期支付17313元。该承诺书由被告单方向原告出具,原告予以盖章确认,但书写“如果不能按期按时付款减免1.5万元视为无效不予减免”。由于被告未如约支付款项,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以支付款项45000元。

以上事实,有《还款承诺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债务明确,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应当依约履行分期给付义务。鉴于还款承诺属债务人单方面向债权人出具,其关于减免部分款项的约定需由债权人同意,故原告提供的《还款承诺书》原件附有手写的减免附带条件合符常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权利,本院据原告主张之原债权金额153500元核算被告的给付义务,扣减原告确认的已付款项,尚需给付108500元。至于利息,已给付的45000元可视为分期付款中的前三期履行,故利息从第四期届满第二日起计付为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某公司欠款108500元,并偿付利息(从2011年8月3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5元,诉讼保全费用1063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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