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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高*与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与被告赔偿款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4月26日,高**(系原告高*之父和原告冯**之夫)受被告雇请在为被告砍树过程中因不慎摔倒在10余米高坎下致头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村干部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赔偿二原告100,000元,被告在给付30,000元赔偿款后,对余款70,000元拒不给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赔偿欠款7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死者受自己雇请砍树是事实,但死者高**是在放了工后去掀木头才出事的,调解协议是我签的,但当时自己几天没吃饭,头是昏的。后来我给了30,000元,现在没钱,那70,000元我有钱才能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6日,高**(系原告高*之父和原告冯**之夫)受被告王**雇请在为被告砍树过程中因不慎摔倒在10余米高坎下致头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在方山**民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签字进行了确认。协议载明:一、高**为王**砍伐树木死亡,事实经过清楚,无异议;二、高**为被告砍树发生意外死亡,被告王**应承担主要责任,经协商,由被告一次性赔偿二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00,000元;三、赔偿款支付时间为2013年4月28日给付30,000元,2013年4月30日给付70,000元;四、高**为被告砍树3天的工资330元于2013年4月30日付清;五、被告应协助原告收割种植大春农作物。2013年4月28日被告在给付了30,000元赔偿款后,对余款70,000元没有按期给付。2013年4月30日,被告王**给原告书立了欠条一张,并另拟定了新的付款计划,新付款计划约定:余款定于2013年5月7日之前付20,000元,2013年10月30日之前付20,000元,2014年5月底付30,000元。后因被告没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付清赔偿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调解协议、欠条、付款计划等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事故发生后自愿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且赔偿标准也不高,应严格按照协议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在给付一部份赔偿款后拒不给付余款的行为是错误的。其辩称由于自己几天没吃饭,是在头昏的状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协议签订后如期给付了第一笔赔偿款30,000元及重新拟定了新的付款计划,从而证明了被告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误解。故原告起诉被告按协议给付赔偿欠款合法有据,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国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冯**、高*赔偿欠款70,000元。

若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王国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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