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民委员会与被告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斗**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市斗**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2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环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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