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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市公安局、万*、张**债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市公安局、万*、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被上诉人三门峡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袁**、段**,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张**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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