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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任**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任春*、原审被告任小*债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任春*、原审被告任小*债务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任春*、任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任平波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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