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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郭**债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付**与郭**债务纠纷一案,卢**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2009)卢*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付**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付**申请再审称,二人系合伙关系,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二人是合伙贷款,是共同债务人。二人合伙是平均投资,郭**对合伙贷款的20000元应按平均投资比例承担。要求郭**支付合伙贷款的一半10000元及利息。

被申请人郭**辩称,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付**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付**、郭**二人虽系合伙关系,但付**、郭**二人之间对合伙期间盈亏未进行清算,无法得知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份额。故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再审人付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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