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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责任公司与金平、王**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诉被告金*、王**、韩*农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23元,减半收取2262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670元,合计诉讼费393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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