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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n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9)徐民三(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上诉人a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a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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