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省**集团公司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02)浦民二(商)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省**集团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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