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浦**限公司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02)浦民二(商)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于200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浦**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5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429元,由上诉人上海浦**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