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照明(广**限公司诉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其中称被告已支付欠款,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照明(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63元减半收取为3,381.50元,由原告XX照明(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