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X**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7日受理。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新疆**限公司应于2008年2月15日前给付原告上海X**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万元;
二、本案受理费2,244元,减半收取为1,122元,由原告上海X**限公司自愿负担;
三、本案业务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已于2008年1月2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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