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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限公司与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限公司诉被告XX机车实业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浦**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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