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X**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X**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限公司应于2008年2月5日前给付原告上海X**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9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及被告上海**限公司各半承担237.5元,被告上海**限公司承担部分于2008年2月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上**有限公司;
三、如被告上海**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义务,被告上海**限公司应另行赔偿原告上海X**限公司7038.19元,原告上海X**限公司并有权就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08年1月3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