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035元,二项合计2785元,由原告上海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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