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州锻**限公司与扬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锻**限公司与被告扬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锻**限公司,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扬州锻**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25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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