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镇**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94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72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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