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镇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镇**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94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72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