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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温**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诉被告**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模具。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430000元,后被告支付405000元,尚欠货款25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4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本金88000元自2007年6月1日起,另本金49000元自2008年12月24日起,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限公司欠原告周**货款25000元,此款于2009年8月30日前支付。

二、原告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398元,减半收取1699元,诉讼保全费1255元,合计2954元,由原告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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