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宁市袁**百惠批发商场与汤**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军诉被告海宁市袁**百惠批发商场、被告储国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国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海宁市袁**百惠批发商场向原告购买日用百货,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1891.30元。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1891.30元。

两被告确认原告起诉之事实,请求调解解决。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宁市袁**百惠批发商场尚欠原告汤**货款21891.30元。此款,被告海宁市袁**百惠批发商场于2008年2月底前支付10000元,2008年3月至11月的每月月底前各支付1000元,2008年12月底前将余款2891.30元付清,若被告任何一期未支付的,则原告有权申请余款一并执行。

二、被告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5元,合计418.50元,由原告汤**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