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宁医**任公司与安徽海**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海**限公司与被告海**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海**限公司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中草药,共计货款737457.60元。被告给付了部分货款,至今结欠原告货款243289元。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43289元。被告海**责任公司辩称,被告向原告购买中草药的货款总计为680453.71元,被告已付494168.60元,尚欠原告货款186285.11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海宁医**任公司尚欠原告安徽海**限公司货款243289元,原告安徽海**限公司同意被告海宁医**任公司按230000元结算,此款,被告海宁医**任公司于2008年2月25日前给付60000元,于2008年3月底前给付10000元,于2008年4月底前给付30000元,于2008年5月底前、6月底前、7月底前、8月底前、9月底前各给付20000元,于2008年10月底前给付30000元。若被告海宁医**任公司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则应支付原告安徽海**限公司违约金15411元,且原告安徽海**限公司有权申请余款一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948元,减半收取24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4244元,由原告安徽海**限公司、被告海**责任公司各承担2122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