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保定**学校与上虞**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虞**限公司与被**师范专科学校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师范专科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虞专用**公司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虞专用**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学校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四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