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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与吴**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飞诉被告吴**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3月14日以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解决了本起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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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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