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飞诉被告吴**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3月14日以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解决了本起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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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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