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XX诉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以家人规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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