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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诉赵哲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均认可双方于2013年3月22日在我国驻韩国大使馆注册登记结婚,结婚证丢失,后于2014年5月19日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该两次婚姻登记状态并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两个婚姻登记状态并存,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当先向相关部门解决,再行解决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元(原告已预交),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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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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