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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张*2003年9月25日出生,女儿张*2008年10月25日出生。近年来,被告不好好工作挣钱抚养孩子,经常酗酒,有严重的家庭暴力,严重威胁到原告的生命安全,原告回到父母家中,被告多次区原告父母家中闹事,影响了原告家人的生活。原告离家出走三年,被告阻止原告和其家人探望孩子,原告起诉过离婚又撤诉,为的是给被告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可被告不仅不思悔改,还变本加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张*随原告生活;3、婚生子张*随被告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从2010年开始就不回家,原告起诉离婚,两个孩子原告不抚养,由于原告起诉离婚这个事被告失去了工作,原告把女儿的出生证拿走一直无法给女儿上户口。

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

《结婚证》、《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两次起诉至法院。

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未质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25日育有一子张*,于2008年10月25日育有一女张*。婚后双方由于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3年,原告于2014年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后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张*随原告生活;3、婚生子张*随被告生活。

另查明,婚生子张*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本着互谅互让,协商处理家庭事务的原则处理家庭事务,原告由于家庭矛盾离家出走3年之久,且两次诉至法院起诉离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子张*随被告共同生活,婚生女张**原告共同生活,子女抚养费由抚养人自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与被告张**离婚;

二、婚生子张*随被告张**生活,抚养费由被告张**自理;

三、婚生女张**原告杨**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杨**自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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